外国人入境和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就业许可证)

发表时间:2019/08/29 00:00:00  浏览次数: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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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就业许可证)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第29号)。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

受理条件:

1、市内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因某个岗位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许可后可招用外国人;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3)有确定的聘用单位;(4)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拟聘用外国人意向书或聘任书;

4、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

5、拟聘用外国人的当年健康状况证明;

6、拟聘用外国人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证明;

7、用人单位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我们不从事劳务中介业务。就业签证必须基于申请人已经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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