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的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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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可以和已经登记注册过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以有限公司举例,例如:上海+图治+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汉字;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是不可以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企业名称不得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
7、企业名称不得与注销企业名称相同;
8、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前的原名称相同;
9、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用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10、名称冠“上海”的公司,须符合《上海市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11、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1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注意:企业名称通过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也没有控制数量,为了提高名称通过率,多准备几个心仪的名字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