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17/12/13 00:00:00  浏览次数: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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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二、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出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之一,也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有何规定?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可以为外国公民,也可以为中国公民;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可以兼任监事职务。
五、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中外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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