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生登记
发表时间:2019/10/22 00:00:00 浏览次数: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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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接到客户相关咨询:如何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并办理相应的签证呢?下面的这个典型案例相信是很多外籍员工夫妻会遇到的。
韩国人朴先生是我市某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 他和韩国籍妻子2010年起就在我市生活。2015年2月6日,朴先生的妻子在天津生下一名婴儿,夫妻二人感到非常欣喜。四个月后,朴先生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为孩子办理签证手续时,因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受到处罚。
【盈科外服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居留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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