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出台新签证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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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guohaitao 回复数:1 浏览数:10323 最后更新:2022/9/27 13:34:35 by nihaos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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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tao 发表于 2019/3/15 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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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出台新签证规定 2013年5月,哈萨克斯坦主管部门发布了哈签证颁发、延期及缩短期限的新规定。该规定将哈签证分为移民、非移民、过境及出境四类,并以英文字母加数字的形式进行标注。具体如下表:
天、每次停留不超过30 天的旅游签证。赴哈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人可获得一次、有效期不超过90 天或多次、有效期不超过3 年的投资签证。赴哈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计的人员可获得多次、有效期不超过3 年、每次停留不超过90 天,且180 天内不超过60 天的商务签证。根据法人邀请办理的商务签证以及旅游、过境签证均不能延期。 二、签证颁发程序 (一)所有签证类型的第1 项(出境签证除外)均由哈外交部和哈驻外机构颁发。 (二)在哈境内颁发签证的机构有: 1 、外交部-- 所有签证类型的第1 项(出境签证除外); 2 、内务部-- 因私签证(G2 )中第2 、3 、4 类人员,因私签证(G4 )、定居签证(J3 )、学习签证(L1 )中第2 类人员。 (三)如签证批复中所指出的申请地点改变,则需经外交部同意后,由提交申请所在地的哈驻外机构颁发签证。 (四)所有签证申请需经国安委审查(出境签证及定居签证J3 除外)。国安委应在3 日内对签证申请完成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 日。 (五)签证受理时间一般不超过5 个工作日(定居签证J1 、J2 除外)。根据国际对等原则,签证受理时间也可延长。如需进一步审查或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受理时间可延长至30 个工作日。 三、签证延期 (一)签证延期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哈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有: 1 、外交签证(A1 、A2 )、公务签证(B1 、B2 )-- 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邀请来哈人员,可凭上述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 年。 2 、投资签证(C1 、C2 )-- 可凭哈投资授权机构信函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 年。 3 、商务签证(D1 、D2 、D3 )-- 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邀请来哈人员,可凭上述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80 天。 (三)哈内务部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有: 1 、家庭团聚签证(K1 、K2 、K3 )-- 可凭邀请方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由哈法规确定。 2 、学习签证(L1 )-- 可凭在哈注册的教育授权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 年。 3 、工作签证(M1 )-- 凭此前已办妥邀请函的法人出具的书面申请及外国人劳务许可办理工作签证延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劳务许可的有效期。 4 、工作签证(M2 ,即M1 签证持有者的随任家属)-- 凭邀请方书面申请、M1 签证或延期签证的复印件办理。 (四)哈外交部和内务部均可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有: 1 、因私签证(G2 )-- 根据卫生部门的书面申请可办理签证延期,延期时间与治疗时间一致,但不超过1 年。 2 、学习签证(L2 )-- 凭法人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出具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时间与实习或进修时间一致,但不超过1 年。 (五)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签证均不能办理延期。 (六)G2 、K1 、K2 、K3 、L1 、L2 、M1 、M2 类型的延期申请需经哈国安委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 个工作日。 (七)签证延期只能由此前已办妥邀请函的邀请方申请,其他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学习签证除外)。 |
nihaosb 发表于 2022/9/27 13: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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